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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伍齊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7 月4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振鑫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北│107年2月15日│6,300元 │JA0000000 │ │ │ │限公司盧能振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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