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迪林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羽宸
代 理 人 張賢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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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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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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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英屬維京群島商│第一銀行│106年12月 │275,018元 │JA0000000 │ │
│ │德晉塑膠包裝有│新竹分行│30日 │ │ │ │
│ │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
│ │司林子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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