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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19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迪林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羽宸 代 理 人 張賢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7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97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英屬維京群島商│第一銀行│106年12月 │275,018元 │JA0000000 │ │ │ │德晉塑膠包裝有│新竹分行│30日 │ │ │ │ │ │限公司臺灣分公│ │ │ │ │ │ │ │司林子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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