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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昕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蔡月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4月20日│55,750元 │RM0000000 │ │ │ │ │光復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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