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科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宗哲
代 理 人 許雅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11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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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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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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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美矽晶製品│建華商業│92年1月2日 │12,574元 │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新竹│ │ │ │ │
│ │孫伶伶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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