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君承體育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君佩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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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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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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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商業銀行新│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7年5月2日 │30,000元 │BD0000000 │ │
│ │竹分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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