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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君承體育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君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9月5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1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華南商業銀行新│華南商業銀行新竹│107年5月2日 │30,000元 │BD0000000 │ │ │ │竹分行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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