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孫正倫
代 理 人 沈秀珍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5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1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
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1 號
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9 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並提出原證卷,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至原告就
聲請
狀所載其餘22張股票部分聲請本院宣告無效,因係重複聲請
,由本院另以裁定
駁回聲請,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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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7 年度除字第2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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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備 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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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 │1000│即本院107 │
│ │ │ │ │ │年度司催字│
│ │ │ │ │ │第121 號公│
│ │ │ │ │ │示催告裁定│
│ │ │ │ │ │附表編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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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天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1 │1000│即本院107 │
│ │ │ │ │ │年度司催字│
│ │ │ │ │ │第121 號公│
│ │ │ │ │ │示催告裁定│
│ │ │ │ │ │附表編號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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