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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正昌製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國興 代 理 人 吳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3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正昌製材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07年5月18日│763,200元 │0000000 │ │ │ │公司梁國興 │竹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