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元塑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榮發
訴訟代理人 劉雪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
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7年度司催字第178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55號│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台灣林內工業股│第一商業│106年3月20│562,970元 │AB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西澤│銀行新竹│日 │ │ │ │
│ │勇生 │分行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