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菱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澤豐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
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
告該支票無效
云云。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
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太平洋日報,
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7年3月2日,是至107年6月2
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7年9月3日(本應於
107年9月2日,因假日延至上班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
聲請人遲至107年11月20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
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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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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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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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菱揚貨運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7年1月1日 │410,000元 │AM0000000 │ │
│ │司黃澤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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