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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菱揚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前 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 ,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 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太平洋日報, 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107年3月2日,是至107年6月2 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107年9月3日(本應於 107年9月2日,因假日延至上班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 聲請人遲至107年11月20日始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 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6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菱揚貨運有限公│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07年1月1日 │410,000元 │AM0000000 │ │ │ │司黃澤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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