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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代 理 人 鄧麗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 年5 月25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25日屆滿,聲請人本應於 107 年11月25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因該日逢假日,依法 順延至上班日即同年月26日,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敦陽科技股份有│台新銀行新竹分行│106年9月30日│9,219元 │HC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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