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廣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昌
代 理 人 鄧麗文
上列
聲請人請求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 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4號
公示催告,並
刊登太平洋日報民國107 年5 月25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
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8 月25日屆滿,聲請人本應於
107 年11月25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因該日
適逢假日,依法
順延至上班日即同年月26日,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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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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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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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敦陽科技股份有│台新銀行新竹分行│106年9月30日│9,219元 │HC0000000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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