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通宇創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通隆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
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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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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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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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竹磊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7年6月30日│491,316元 │AG0000000 │ │
│ │限公司林宗盛 │竹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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