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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2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通宇創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通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4 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9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竹磊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107年6月30日│491,316元 │AG0000000 │ │ │ │限公司林宗盛 │竹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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