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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隆 代 理 人 鄭愛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8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 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大晟精機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6 年8 月31│23,100元 │RM0000000 │ │ │ │限公司許麗美 │光復分行 │日 │ │ │ │ ├──┼───────┼────────┼──────┼───────┼─────┼──┤ │ 2 │富崙有限公司 │土地銀行湖口分行│106 年7 月15│9,240元 │BSD0000000│ │ │ │ │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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