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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環達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珠 代 理 人 潘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太平 洋日報民國106 年9 月12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12日屆滿,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 │1 │亞洲電材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竹科│106年7月31日│7萬1,988元 │JD0000000 │ │ │ │限公司李建輝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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