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洪大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譚月美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
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
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306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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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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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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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大俠國際開發│渣打商業銀行北新│105年11月30 │16,380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譚月美│竹分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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