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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9號 聲 請 人 洪大俠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民國106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8日屆滿,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洪大俠國際開發│渣打商業銀行北新│105年11月30 │16,380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譚月美│竹分行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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