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友順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明信
代 理 人 賴小玲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6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2月14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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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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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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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玖企業社鍾金│臺灣銀行北大路分│106年8月31日│70,508元 │AK0000000 │ │
│ │慶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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