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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度除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德信義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 │附表:支票 107年度除字第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 考│ ├──┼───────┼────────┼──────┼─────────┼─────┼────┤ │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7月25日│116,086元 │SB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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