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德信義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雅惠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
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9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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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7年度除字第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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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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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協祥機械工業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6年7月25日│116,086元 │SB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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