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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再審被告  郭春霞       郭文郎       郭淑禎       郭文澤       郭淑冠       郭若琦       郭若瑩       郭淑婉       郭佳寧       郭維欣 兼上列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文曜 再審被告  郭文珠(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舉(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龍(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峯(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郭文英(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邱慶芳(即郭文華之繼承人)       李小珍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