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黃榮清
相 對 人 偉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志洋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
0八年三月十五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
萬陸仟玖佰玖拾陸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㈠指派調解人。㈡
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
為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
3 月15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
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8 年3 月17日給付現金12
6,996 元予聲請人,
惟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履行,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108 年3 月15日
作成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
核屬相符,自
堪信為真。從
而,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而相對人未依上開調
解內容履行義務,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