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莊旻瑾
相 對 人 美樂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碧珠
上列
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之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
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
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
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
1 項、第3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積欠聲請人民
國108 年2 、3 月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63,434元,勞資
雙方於108 年5 月23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室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支付積欠聲請人之薪資,
詎相對人未依約定
履行協議內容,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為證,並據本院
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協調
紀錄全卷核閱
無訛,自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兩
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金額
如下,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1 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⑵莊旻瑾新台幣63,434元,分4 期給付,第1 期於108 年
5 月30日給付18,434元,餘款於每月30日給付15,000元,給
付至108 年8 月30日止」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
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
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