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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莊旻瑾 相 對 人 美樂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碧珠 上列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調解 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叁仟肆佰叁拾肆元之調解 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 人。(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 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 1 項、第3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雇主,積欠聲請人民 國108 年2 、3 月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63,434元,勞資 雙方於108 年5 月23日在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室調解成 立,相對人同意支付積欠聲請人之薪資,詎相對人未依約定 履行協議內容,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新竹市政府調取本件勞資爭議協調 紀錄全卷核閱無訛,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兩 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金額 如下,匯入勞方薪資帳戶,如有1 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⑵莊旻瑾新台幣63,434元,分4 期給付,第1 期於108 年 5 月30日給付18,434元,餘款於每月30日給付15,000元,給 付至108 年8 月30日止」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 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非無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