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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謝耀祖 相 對 人 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固為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上開之規定,可知必須勞資爭 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 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倘勞資爭議未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時,一方當 事人即無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權利可言。 二、查,聲請人固主張:兩造間因請求延長工時、特休假、國定 假日薪資及6%勞工退休新制提撥金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8月14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局委任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 會為勞資爭議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然相對人並未履行調 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之給付金額新台幣(下同)19 9,784元之義務,聲請就上開部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並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在卷為憑。惟查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該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示 ,兩造就聲請人所稱之上開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之給付金額 199,784元之爭議部分,並未經調解成立,而係調解不成立 ,從而聲請人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聲請本院就該部分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即法即屬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