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 請 人 謝耀祖
相 對 人 東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固為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
惟依
上開之規定,可知必須勞資爭
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
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始得向該管法院聲請
裁定強制執行,倘勞資爭議未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時,一方當
事人即無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之權利可言。
二、查,聲請人固主張:
兩造間因請求延長工時、特休假、國定
假日薪資及6%勞工退休新制提撥金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
年8月14日經新竹縣政府勞工局委任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
會為勞資爭議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然相對人並未履行調
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三項
所載之給付金額新台幣(下同)19
9,784元之義務,
爰聲請就上開部分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並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在卷為憑。
惟查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該份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所示
,兩造就聲請人
所稱之上開調解方案第三項所載之給付金額
199,784元之爭議部分,並未經調解成立,而係調解不成立
,從而聲請人依上開條文之規定,聲請本院就該部分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即法
即屬無據,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