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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文斌 相 對 人 美樂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指派調解人於 民國一0八年六月十二日調解成立,其中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 人新臺幣陸萬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申 請人之請求,以下列方式之一進行調解:(一)指派調解人 。(二)組成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 調解,亦為同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 6 月12日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 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薪資總計 新臺幣(下同)9 萬元,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08 年7 月 5 日給付3 萬元、第二期於108 年8 月5 日給付3 萬元、第 三期於108 年9 月5 日給付3 萬元,匯入聲請人(調解紀錄 記載「相對人」,應屬誤載)之渣打銀行帳戶,如有一次未 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僅於108 年8 月5 日匯 款3 萬元予聲請人,其額6 萬元金額均未依上開調解成立內 容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就6 萬元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08 年6 月12日 作成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核屬相符, 自堪信為真。從而,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既經調解成立,而相 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就相 對人未給付之6 萬元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