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熀洲
相 對 人 美樂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碧珠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
會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肆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
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
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
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
積欠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9,434元,分別為108 年3 月
、4 月、5 月之積欠薪資共81,934元,扣除車損12,500元。
相對人分3 期給付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給付方式分別為10
8 年9 月20日給付25,000元、10月20日給付25,000元,11月
20日給付餘款19,434元,如有一次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
齊。
詎相對人並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僅給付
第1 期之金額25000元,
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
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
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成立,相對
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69,434元,以
分期給付之方式,
108年9月20日給付25,000元、同年10月20日給付25,000元,
同年11月20日給付19,434元,共3期,
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
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紀錄為證,自
堪信為真實。又
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給付申請人
本
案和解金(含上列所有金額)共計69,434元,以解決本案爭
議,共分3次入申請人00000000000000帳戶,9月20號、10月
20號分別給付25,000元,其餘餘款於11月20號給付。如有一
次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
之
受任人鄒政順在勞資爭議協調書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未
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
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
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