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執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陳熀洲 相 對 人 美樂家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 會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肆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 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項第1款之調解,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 ,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 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 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支付聲請人 積欠薪資合計新臺幣(下同)69,434元,分別為108 年3 月 、4 月、5 月之積欠薪資共81,934元,扣除車損12,500元。 相對人分3 期給付至聲請人指定之帳戶,給付方式分別為10 8 年9 月20日給付25,000元、10月20日給付25,000元,11月 20日給付餘款19,434元,如有一次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 齊。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僅給付 第1 期之金額25000元,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 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成立,相對 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69,434元,以分期給付之方式, 108年9月20日給付25,000元、同年10月20日給付25,000元, 同年11月20日給付19,434元,共3期,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 新竹縣專業技能教育協會調解紀錄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又 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相對人給付申請人本 案和解金(含上列所有金額)共計69,434元,以解決本案爭 議,共分3次入申請人00000000000000帳戶,9月20號、10月 20號分別給付25,000元,其餘餘款於11月20號給付。如有一 次未按時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結果,並由相對人 之受任人鄒政順在勞資爭議協調書上簽名在案,則相對人未 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揆之上開規定,應認聲請 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