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美華
相 對 人 福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世昌
上列
當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民間團體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壹拾壹萬伍仟貳佰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受理
調解之申請,應依申請人之請求,以㈠指派調解人、㈡組成
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
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
進行調解,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因給付薪資、
資遣費、預告工資、
特休短少及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勞資爭議,前經新竹縣政府
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
107 年5 月10日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調解結果成立,相對人
同意支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5,200 元。
詎相對人未履
行調解內容,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
上開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存摺內頁影本為證,並據本院
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調取本
件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全卷核閱
無訛,自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從而,兩造既於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達成:「勞資雙
方
合意以新台幣115,200 元達成和解,解決此次勞資爭議,
資方同意於民國107 年6 月10日前將此款項匯入勞方薪資帳
戶」之結論,相對人又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
則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即屬有據,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