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邱泰永
被 告 麥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言鈺
上列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琬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