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林夢鵬
被 告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提起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20號給付薪資
等訴訟,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
第8 款規定應經調解,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216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
正,併附上「多元化繳費方式使用說明及繳款單」各1 份,
該裁定已於108 年4 月1 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
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76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繳費
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件在卷(見本
院卷第78~7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暨添具
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