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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徐凱玲 被   告 心園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舜 訴訟代理人 錢品蓁       徐正安律師 受 訴 訟 捷商旅有限公司 告 知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武雄 受 訴 訟 林楹翔即幸運草時尚旅店 告 知 人       微旅有限公司       微旅實業有限公司       風信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前3公司共同 鄭崇文律師即賴克強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受 訴 訟 風信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告 知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即賴克強遺產管理人       蘇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2日下午3 時0 分 ,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