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徐凱玲
被 告 心園商務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國舜
訴訟代理人 錢品蓁
徐正安
律師
受 訴 訟 捷
適商旅有限公司
告 知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武雄
受 訴 訟 林楹翔即幸運草時尚旅店
告 知 人
微旅有限公司
微旅實業有限公司
風信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前3公司共同 鄭崇文律師即賴克強
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受 訴 訟 風信子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告 知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即賴克強遺產管理人
蘇子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6 月22日下午3 時0 分
,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