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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雅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思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4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