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雅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思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4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上
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
上訴聲明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