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陳曉怡 被   告 光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先 訴訟代理人 王秋婷       詹盛威       林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 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2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