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李建燊 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泰昕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皓挺(Kenneth Floyd BREINHOLT)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甯維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