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檢查人 彭賢茂會計師
請人 羅健端
相 對 人 元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仁龍律師
主 文
解任彭賢茂會計師為
相對人之檢查人,同時選派黃則翰會計師為
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7月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暨如附表所示特定交易文件及
記錄。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因相對人之股東羅健端聲請,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9年3月25日以108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惟聲請人因個人因素無法順利完成檢查人工作,
爰辭任檢對人檢查人職務,以利檢查工作順利進行等語。
二、
按檢查人係在查核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
參照),
並由公司負擔
報酬(
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規定參照),
參酌 公司法第97條、第192 條第4 項、第216 條第3 項等規定,
公司與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所選派之檢查人間
應屬委任關係。又公司法或
非訟事件法並無明文禁止法院選
派之檢查人辭去職務,且法院選派檢查人依其性質為委任關
係,依
民法第549 條之規定,受選派人原即得隨時終止委任
契約。另檢查人既係由法院選派,則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
自已足生辭任之效力。
三、
經查,本院前依相對人之股東羅健端聲請,於109年3月25日以108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嗣相對人提起
抗告及
再抗告,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8號、臺灣高等法院
以109年度非抗字第100號裁定
駁回其抗告及再抗告而確定
等情,有
上開案號之裁定附卷
可稽。又聲請人以個人因素無法順利完成檢查人工作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
依上開說明,本院自應准其解任。又經本院函詢羅健端及相對人公司就聲請人辭任檢查人職務乙事表示竟見,羅健端具狀表示請求本院另行選定檢查人以利檢查業務之進行,相對人公司則未表示意見。是
本件即有依相對人公司股東羅健端聲請,另行選任檢查人之必要。
四、本件經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黃則翰會計師為檢查人,本院
審酌黃則翰會計師簡歷表
所載之學經歷,應具有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之專長,足以勝任本件檢查人職務,爰選派其為本件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自106年7月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暨如附表所示特定交易文件及記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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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13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00,許湘熙(繆)股往106/11/13 至107/1/12,I=3%,金額0000000元。 |
| 2017年2 月15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00,涂茜雯股往106/12/15 至107/2/14,I=3%,金額598660元。 |
| 2018年6 月12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00,繆梅芳股往107/6/12至107/12/12,I=1.5%,金額0000000元。 |
| 2018年8 月20日傳票號碼000000000000,許湘熙( 易呈) 股往107/8/20至107/9/18,I=7.5%,金額92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