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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倩芬 相 對 人 台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倩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研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長年未召開股東會,亦未改 選董監事,致相對人公司所有董監事經由經濟部依法於民國 108 年10月25日全數解任在案,故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有不 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而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至為明確。聲請 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亦為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 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 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 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 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 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 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數占所有股數的5 分 之1 ,而相對人公司原董監事任期已於96年10月4 日屆滿, 經經濟部函令限期於108 年10月25日前辦理改選,逾期未改 選當然解任等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8 年8 月26日經授中 字第10833526040 號函、股東名簿等件為證,並經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於108 年12月9 日以經中三字第10833738130 號函 覆略以:相對人公司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96年10月4 日 屆滿,前經經濟部以前開函文限期於108 年10月25日前完成 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相對人公司逾期未照 辦,其董事監察人業於同年月26日起當然解任等語,亦有該 函文在卷可憑,可知相對人公司現已無董事行使職權,依法 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本院審酌本件聲 請狀係明示請求選任聲請人為臨時管理人,可認聲請人有擔 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之主觀意願,且聲請人為相對人公 司之股東,與相對人公司損益關係密切,認以其為該公司之 臨時管理人為允當,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 人。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