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蔡倩芬
相 對 人 台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蔡倩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研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公司長年未召開股東會,亦未改
選董監事,致相對人公司所有董監事經由經濟部依法於民國
108 年10月25日全數解任在案,故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有不
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而致公司有受損害
之虞,至為明確。聲請
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亦為相對人公司之
利害關係人,
爰
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
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 條之1 第
1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
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
部分均遭法院
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
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
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
持有股數占所有股數的5 分
之1 ,而相對人公司原董監事任期已於96年10月4 日屆滿,
經經濟部函令限期於108 年10月25日前辦理改選,逾期未改
選當然解任
等情,
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8 年8 月26日經授中
字第10833526040 號函、股東名簿等件為證,並經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於108 年12月9 日以經中三字第10833738130 號函
覆略以:相對人公司本屆董事
監察人任期已於96年10月4 日
屆滿,前經經濟部以前開函文限期於108 年10月25日前完成
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
惟相對人公司逾期
迄未照
辦,其董事監察人業於同年月26日起當然解任等語,亦有該
函文在卷
可憑,可知相對人公司現已無董事行使職權,依法
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本院審酌本件
聲
請狀係明示請求選任聲請人為臨時管理人,可認聲請人有擔
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之主觀意願,且聲請人為相對人公
司之股東,與相對人公司損益關係密切,認以其為該公司之
臨時管理人為允當,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
人。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