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2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鴻飛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依
督促程序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關於「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 仟零伍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零伍拾柒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