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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52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欽 債 務 人 黃素清 債 務 人 蕭安泰 債 務 人 劉定忠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捌仟肆佰   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壹佰   陸拾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八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