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24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誠志
債 務 人 亞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欽
債 務 人 黃素清
債 務 人 蕭安泰
債 務 人 劉定忠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柒拾貳萬捌仟肆佰
肆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佰壹拾貳萬零伍佰壹拾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其中壹佰
陸拾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八
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