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
債 權 人 轟鑫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隆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欣昌水泥製品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8年12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五日內補正,此項通知
已於108年12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