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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竣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帥瑩 人 債 務 人 陳畇靜即陳月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竣全有限公司於94/6/27間邀同相對人何帥瑩、   陳月偵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7萬元整,約定於   102/6/27清償,利息年利率7%計付。料前開借款僅繳息   至95/11/13,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相對人何帥瑩、陳月偵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帥瑩、陳│自95/11/14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7%    │ │  │228428│月偵、竣全│      │      │       │ │  │元  │有限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帥瑩、陳│自95/12/14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28428│月偵、竣全│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有限公司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