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竣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帥瑩
人
債 務 人 陳畇靜即陳月偵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竣全有限公司於94/6/27間邀同相對人何帥瑩、
陳月偵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7萬元整,約定於
102/6/27清償,利息
按年利率7%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
至95/11/13,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
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相對人何帥瑩、陳月偵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
記錄
及帳務資料
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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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何帥瑩、陳│自95/11/14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7% │
│ │228428│月偵、竣全│ │ │ │
│ │元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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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帥瑩、陳│自95/12/14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228428│月偵、竣全│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有限公司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
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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