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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創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無線保全系統服務 契約書影本,僅出具該契約書第1頁及第11頁,並未出具 該契約書約定之內容,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 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通 知聲請人補正請求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未提出,依首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