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創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無線保全系統服務
契約書影本,
惟僅出具該契約書第1頁及第11頁,並未出具
該契約書約定之內容,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
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6日通
知
聲請人補正請求金額依據之釋明文件,
迄未提出,依首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