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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34號 債 權 人 展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斐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武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存證信函及發票影 本等文件,惟無法釋明存證信函對債務人合法送達,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4月16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合法送達文件,迄未提 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