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
債 權 人 元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文昌
債 務 人 陳德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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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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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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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100,000元 │107年6月29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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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元 │107年8月1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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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50,000元 │107年9月13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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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50,000元 │107年9月20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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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50,000元 │107年11月6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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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30,000元 │107年11月12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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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30,000元 │107年12月3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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