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債 權 人 盧宏明
債 務 人 六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六城
債 務 人 六城建材行即陳六成
債 務 人 陳盛增
一、債務人陳盛增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其餘
聲請駁回(查:六城建材有限公司之董事於民國104 年
12月3 日已由債務人陳盛增變更為陳六成,且債權人對六城
建材有限公司所發
存證信函之送達地址亦
非該公司之登記址
,又
聲請人所提出通知函、領款簽收等文件之通知對象及簽
收人均為陳盛增,故尚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六城建材有限公司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另按
獨資商號並無
權利能力,應以其
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
嗣後變更為他
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
自不應由後一主體代前一主體負清償責任。而查六城建材行
為獨資商號,現負責人為陳六城,是縱使六城建材行之原負
責人為債務人陳盛增,然六城建材行既已變更負責人為陳六
城,且依聲請人所提出通知函、領款簽收等文件並無從釋明
陳六城與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自不應由變更後之負
責人即陳六城負返還工程款之責任)。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3.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4. 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