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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6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債 權 人 盧宏明 債 務 人 六城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六城 債 務 人 六城建材行即陳六成 債 務 人 陳盛增 一、債務人陳盛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陸仟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查:六城建材有限公司之董事於民國104 年   12月3 日已由債務人陳盛增變更為陳六成,且債權人對六城   建材有限公司所發存證信函之送達地址亦該公司之登記址   ,又聲請人所提出通知函、領款簽收等文件之通知對象及簽   收人均為陳盛增,故尚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六城建材有限公司   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另按獨資商號並無權利能力,應以其   負責人為權利義務主體。若獨資商號之負責人後變更為他   人,則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負責人不同,則主體亦不同,   自不應由後一主體代前一主體負清償責任。而查六城建材行   為獨資商號,現負責人為陳六城,是縱使六城建材行之原負   責人為債務人陳盛增,然六城建材行既已變更負責人為陳六   城,且依聲請人所提出通知函、領款簽收等文件並無從釋明   陳六城與債權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自不應由變更後之負   責人即陳六城負返還工程款之責任)。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3.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4. 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