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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00號 債 權 人 百達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債 務 人 亞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定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零參拾貳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利息自107年5月31日起算部分,   因未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依據,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