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台寶展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奇翼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
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
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
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
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
遲緩。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2月間委託聲請人處理展品自德國運回臺灣與相關報
關程序,豈料聲請人將相對人所委託事項處理完畢,於108
年4月10日請款時,相對人卻稱原先業務窗口已離職而拒絕
給付運送集及報關費用新臺幣37,620元,為此聲請支付命令
等語。
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IF DESIGN AWARD 2018運
輸調查表」,就參賽後是否退運部分相對人係填載尚未確認
,又相對人於107年2月21日寄送聲請人之電子郵件內容雖稱
「請先幫忙登記後續的退運需求,待明年3月前,再告知我
們需要的文件準備」等語,惟相對人於108年4月3日回覆聲
請人之電子郵件內容已明確表示「當初我們在系統上以供勾
選不要寄回來就地報廢耶」「附上今年2/18IF主辦單位發信
要我們確認是否申請退回或是就地報廢的信件。看來該是主
辦單位跟你這邊溝通知問題了」;而聲請人於同日向相對人
所寄送之電子郵件亦
自承:「所以我可以理解您這邊二月的
時候ROGER有通知IF作品要銷燬,但他卻沒有同時跟我們這
邊更改ORDER...我這邊成本也確實產生了...實在為難阿..
.」等語。從而尚難僅憑相對人於107年2月21日寄送予聲請
人之電子郵件內容即認相對人就委託聲請人代為處理展品自
德國運回臺灣與相關報關程序乙節已達成
合意而成立契約,
進而認定
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