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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3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即 債 權 人 台寶展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奇翼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 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 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 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 遲緩。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 )107年2月間委託聲請人處理展品自德國運回臺灣與相關報 關程序,豈料聲請人將相對人所委託事項處理完畢,於108 年4月10日請款時,相對人卻稱原先業務窗口已離職而拒絕 給付運送集及報關費用新臺幣37,620元,為此聲請支付命令 等語。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IF DESIGN AWARD 2018運 輸調查表」,就參賽後是否退運部分相對人係填載尚未確認 ,又相對人於107年2月21日寄送聲請人之電子郵件內容雖稱 「請先幫忙登記後續的退運需求,待明年3月前,再告知我 們需要的文件準備」等語,惟相對人於108年4月3日回覆聲 請人之電子郵件內容已明確表示「當初我們在系統上以供勾 選不要寄回來就地報廢耶」「附上今年2/18IF主辦單位發信 要我們確認是否申請退回或是就地報廢的信件。看來該是主 辦單位跟你這邊溝通知問題了」;而聲請人於同日向相對人 所寄送之電子郵件亦自承:「所以我可以理解您這邊二月的 時候ROGER有通知IF作品要銷燬,但他卻沒有同時跟我們這 邊更改ORDER...我這邊成本也確實產生了...實在為難阿.. .」等語。從而尚難僅憑相對人於107年2月21日寄送予聲請 人之電子郵件內容即認相對人就委託聲請人代為處理展品自 德國運回臺灣與相關報關程序乙節已達成合意而成立契約, 進而認定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