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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債 權 人 吳金樹 債 務 人 享樂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上榳 人 債 務 人 蘇俊明 債 務 人 蘇俊明即駿德企業社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伍仟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00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215,000元   │107年11月30日  │5    │    │ ├──┼───────┼────────┼────┼────┤ │002 │385,000元   │107年12月25日  │5    │    │ ├──┼───────┼────────┼────┼────┤ │003 │175,000元   │108年1月2日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