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債 權 人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亦圭
債 務 人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伍角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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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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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美元) │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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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1,164元 │107年9月1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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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607.5元 │107年10月1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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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27,825元 │107年11月1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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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27,825元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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