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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65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債 權 人 台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債 務 人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伍角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 註 │ │  │(美元)   │日止)      │ (%) │    │ ├──┼───────┼─────────┼────┼────┤ │001 │31,164元   │107年9月1日    │5    │    │ ├──┼───────┼─────────┼────┼────┤ │002 │30,607.5元  │107年10月1日   │5    │    │ ├──┼───────┼─────────┼────┼────┤ │003 │27,825元   │107年11月1日   │5    │    │ ├──┼───────┼─────────┼────┼────┤ │004 │27,825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