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23號 債 權 人 宏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金政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詹週仁即豐裕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 竹縣○○鄉○○街○○○號」,即橫山鄉戶政事務所所址,則 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 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