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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43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 債 權 人 鑫隆油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慶忠 債 務 人 立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佩珊 債 務 人 孫立綸 一、㈠債務人立登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玖   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㈡債務人孫立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玖仟柒   佰伍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㈢前兩項給付,如其中任一債務人已履行一部或全部之給   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債務人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