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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詠豐車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文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鄭國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詠豐車業 科技有限公司之車輛維修單、車損照片影本等文件為證, 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 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8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惟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