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詠豐車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文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鄭國富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
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
聲請狀雖提詠豐車業
科技有限公司之車輛維修單、車損照片影本等文件為證,
惟
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
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8月27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
謄本,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