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8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務 人 國昇工程檢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永祥 ○           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零伍佰陸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1,484,214元   │108.6.28     │2.3  │自民國108年7月29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426,352元    │108.7.28     │2.3  │自民國108年8月29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