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務 人 國昇工程檢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永祥
○ 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壹萬零伍佰陸
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
聲請意旨如
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
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
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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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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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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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84,214元 │108.6.28 │2.3 │自民國108年7月29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
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426,352元 │108.7.28 │2.3 │自民國108年8月29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