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23號
債 權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竹發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蔡源祿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有
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自死亡之日起,即不能再為訴訟當事人,自亦
不能再以死亡者之名義,提起訴訟。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
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規定自明。
故聲請發支付命令,債權人及債務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
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蔡源祿已於民國10
8年5月31日死亡,此有蔡源祿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債務人蔡源祿即不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
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