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垣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玲 債 務 人 上永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英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