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06號 債 權 人 王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皓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報價單 、施工照片影本等文件為證,惟聲請狀未載明債權人王琳室 內裝修有限公司、債務人皓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各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5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 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 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